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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季少女爱上强奸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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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2-18 11:45:3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     曾经的强奸犯成了现在的男朋友,这个强奸罪还该不该判?


           花季少女被强奸两年后与强奸者相爱法庭上为其求情
    “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,因为他现在对我好,我也对他好……”日前,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奸案时出现了意外一幕:受害少女竟当庭为涉嫌强奸她的被告人求情。经法庭调查得知,案发后疑犯已与受害人达成“私了”协议,两人愿结为百年之好。
      轻信他人,初中女生遭强奸
  2004年1月9日,龙胜公安局平等派出所接到该乡小岚亲属报案:2003年12月的一天晚上,13岁的小岚到同学家玩耍时,被其邻居小宇骗到家中强奸。
  其亲属向民警报案说,小岚因学习成绩不理想,产生辍学外出打工的想法。当晚,她来到同学小燕家,央求其父带她去捡滑石,小燕父亲见她还小不肯答应,要她回校读书。不久,小燕父亲因有事外出,邻居男青年小宇到小燕家,他们很快就聊上了。过了一会,小宇提出到他家坐坐,小岚没多想就答应了。在小宇睡房内,小宇将小岚推倒在床上,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。
  接到报案后,民警决定立即传讯小宇,但小宇已闻风潜逃,不知去向。
  两家“私了”,受害人请求撤案
  原来,小宇得知小岚亲属报案后,便悄悄潜到广东打工去了,从此杳无音信。但一年后,小宇因思家心切,鼓起勇气给家里面打了个电话。让他感到意外的是,小岚从他家里得知他的电话后,竟给他打来电话,且并没有责怪他,两人还在电话里聊了起来。此后两人经常通电话,久而久之竟产生了感情。
  转眼到了2006年的8月,小宇偷偷潜回家,在县城找到了在饭店当服务员的小岚,两人相互表达了爱慕之情。小宇还托父母做小岚父母的思想工作,说愿意娶小岚为妻,请求小岚到公安机关撤案。
  小宇父母迫不及待地来到小岚家,恳求小岚父母说:“小宇以前做错了事,现在他们俩人这么好了,能否原谅他,协商解决算了。”当时小岚的父母坚决不同意,但经不住小宇父母的再三劝说,他们的心软了下来。两家人商量好,由小岚陪小宇到公安机关把案件撤销,而小岚嫁到小宇家。
  2006年10月18日,小宇与小岚双双走进龙胜公安局。小岚对接待他们的民警说:“我父母以前来报案说小宇强奸我不是真的,我们当时只是在一起玩,没有发生性关系……”并请求公安机关撤案。但民警通过调查发现了其中的破绽。
  法律无私,嫌疑人被判刑
  2007年1月11日,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。法庭上,被告人小宇认为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小岚发生性关系,虽然小岚开始有些不愿意,但后来她也没有反抗,应该不算强奸。
  而受害人小岚也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请,请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。她在申请书中说:“小宇以前虽然欺负过我,但当时我只有13岁多,年纪还小,小宇也只不过大我几岁,都是年幼无知,不懂法,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,因为他现在对我好,我也对他好……”
  然而法律无私。法庭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小宇强行将小岚推倒在床上,本身就是一种暴力行为。退一步来说,即使他没有使用暴力,或者出于被害人的自愿,也同样构成强奸罪。因为我国法律规定,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,不管幼女是否同意,只要双方生殖器已接触,即构成强奸既遂。
  1月17日,法庭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,以强奸罪判处小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。(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)
      曾经的强奸犯成了现在的男朋友,这个强奸罪还该不该判?
        这个案子这样判决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没有任何问题,之所以会引起人们的关注,在社会上引起争议,这涉及到立法的意义,判决的目的。应该说法律的终极目的就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
       具体到这个案子来说,小岚亲属已经报了案,小宇和小岚怎么也无法证明三年前他们没有发生性行为,强奸幼女即成立。三年后,只有小宇和小岚才能证明他们是相爱的,谁也证明不了他们不相爱,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有“私了”的嫌疑,可他们毕竟相爱了。
        如果说法庭在两年多前判处小宇有期徒刑,是保护小岚的身体不受侵害。那么现在判处小宇有期徒刑也只是保护法律的尊严了。因为在这三年里,他们由侵害被侵害的关系变成了相爱的关系。
        由此想到上世纪五十年代,一大批进城干部跟农村原来的妻子离婚,由组织介绍和当地的城市女子结婚,叫“先结婚后恋爱”,按照马克思的说法,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,那这些“先结婚后恋爱”的人是不是都得受到道德的谴责?
        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。小宇得为他的年轻冲动付出代价,而小岚也因为她对法律的不精通而成了囚犯的恋人,这不能不令人同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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