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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志

谁能拆掉办公室骚扰的那扇门?

已有 3076 次阅读2010-5-30 15:00 |

谁能拆掉办公室骚扰的那扇门? 妇联只要接到骚扰的投诉,不管是否属实,都会对该单位发出书面意见书,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,比如,将领导或老板办公室的木门改为玻璃门,将受骚扰下属调离该上司部门等。这是经过重新修订、下月就将实施的《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》的最大亮点,也是全国首创。(5月27日 广州日报) 为了保护女职工权益,广州市妇联可谓不遗余力,用心良苦。众所周知,骚扰因其隐秘强,取证困难,作为女职工“娘家人”的妇联除了对受害者鼓励和同情,别无他法。受害者更是有苦难言,徒唤奈何。如今,新规定把骚扰的上位法前所未有地进行细化,只要接到投诉,即便没有证据妇联也要强势介入。 以前揩油白揩,如今娘家人动辄就会找上门来——新规对骚扰者的震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,促其收敛龌龊行为。 有道是游戏规则对君子有用,对小人却效果甚微。毋庸讳言,这一措施虽然被视为全国首创,但在实际操作起来困难不小,效果预期未必乐观。首先,妇联向事主单位发出的是书面意见书 ,而非整改令。既然是“意见”,有责任心的单位会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,认真对待;遇到不负责任的单位,或以缺乏证据而拒绝接受,或者敷衍塞责接束之高阁。其次,妇联既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,又非这些单位的主管部门,动不了头头们的乌纱。这些单位会因为一个“莫须有”的骚扰投诉,就乖乖按妇联的要求将领导办公室的木门改为玻璃门吗?如果这些单位对新规置若罔闻,妇联又该如何,又能如何? 骚扰早已是过街老鼠,为什么人人喊打却并未见少?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人喊打却没法打。就广州新规而言,尽管明确了骚扰的定义,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骚扰,但也只是“规定”而非“法定”。在国外,企业防止骚扰的责任和义务已被作为一种惩罚机制,如果发生了骚扰,除了要追究加害人的相关责任外,企业也要承担赔偿金,而且是很高的赔偿。在我国,因为对骚扰的立法很不完备,相关法规既没有界定骚扰的范畴,也没有强行要求单位应该要建立怎样的法律机制,单位需要负什么样的连带责任或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所以才有了“宋山木案”这样的咄咄怪事:宋山木犯事儿了,企业却玩起了“金蝉脱壳”,他老婆站出来说现在宋山木辞职了,跟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关系,自己是公司新总裁。企业的责任被推得一干二净。 很明显,惩罚骚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,仅靠妇联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。没有立法支持,缺少成功的维权判例,一方面让骚扰者觉得违法成本低,而变得有恃无恐,另一方面受害者因看不到成功维权的参照,顾及维权成本、维权风险和维权结果,而选择忍气吞声。因此,要彻底惩治骚扰就必须推进相关立法,特别是争取能有保护职场女比较成功的判例出台,这是一种国家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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